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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关于自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8-05-13来源:广州自考招生浏览次数:1884

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转发
关于<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>中部分
自学考试事项贯彻意见的通知

广州自学考试考生:

    现将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《关于<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>中部分自学考试事项贯彻意见的通知》(粤考委〔2014〕1号)(附件1)转发给你们。从2014年1月开始,我省自学考试将按照上述通知和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33号)(附件2)的要求,对涉及自学考试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,请你们认真阅读,诚信赴考。

    特别提醒:根据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第33号令),考生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,无论使用与否,将被取消本次考试的各科成绩。

 

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
              2014年1月8日

原文点击:http://www.gzzk.cn/zxks/kszx/tzwj/201401/t20140108_21468.html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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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ed @ 2014/1/8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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